婚姻與離婚
自己也有過錯,還可以訴請離婚嗎?
一、自己有過錯,不代表一定不能訴請離婚
法院不是在尋找婚姻中完全沒有缺點的一方。是否能訴請離婚,重點在於婚姻是否已有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、該事由由誰造成,以及自己的行為與婚姻破裂之間有沒有實質關係。一般爭吵、說過重話或處理婚姻不成熟,不會當然喪失請求離婚的權利。
二、雙方都有責任時,仍可能請求離婚
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限制的是: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僅應由夫妻一方負責時,只有另一方可以請求離婚。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明確指出,若夫妻雙方對婚姻破裂均應負責,不論責任輕重,原則上不屬於該但書排除請求的情形。因此,自己也有過錯,仍可能訴請離婚。
三、法院看的不是抽象的「誰比較壞」
法院會具體判斷哪些行為造成婚姻破裂,例如外遇、暴力、長期辱罵、離家、拒絕溝通、財務失信或反覆衝突;並觀察發生時間、持續期間、嚴重程度、前因後果及雙方是否曾嘗試修復。與婚姻破裂無關的生活缺點,不能直接等同法律上的有責。
四、如果自己是唯一有責的一方,原則上不能請求離婚
如果婚姻破裂完全由請求離婚者造成,而另一方對重大事由沒有責任,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,原則上應由無責的一方決定是否請求離婚。例如自己外遇後離家,配偶仍願意維持婚姻,僅以自己造成的破裂為理由起訴,通常會受到限制。
五、唯一有責者也不是永遠沒有離婚機會
112年憲判字第4號指出,如果重大事由已發生或持續相當期間,婚姻早已完全破裂且沒有回復可能,仍一律禁止唯一有責者請求離婚,可能造成個案顯然過苛。修法期限屆滿後仍未完成修法,法院應直接依該判決意旨審理;但這只是例外,並非分居滿固定年限就一定判准,法院仍會衡量另一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。
六、主張雙方都有責任,需要提出具體證據
不能只在法庭上說「對方也有錯」。應整理婚姻破裂的時間軸,保存對話紀錄、錄音、報案或就醫資料、分居證明、財務紀錄及證人資料,說明對方有哪些具體行為、如何持續影響婚姻,以及雙方曾否溝通或修復。法院會依整體證據判斷,而不是只看單一事件。
七、結論
自己也有過錯,仍然可以訴請離婚。雙方都對婚姻破裂負有責任時,原則上不因自己也有過錯就被排除;真正受限制的是婚姻破裂完全由自己造成的唯一有責情形。即使屬於唯一有責者,如破裂已持續相當期間,繼續禁止離婚將造成顯然過苛,仍可能依112年憲判字第4號爭取判准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