婚姻與離婚
離婚協議書需要幾位證人?證人必須親自到場嗎?
一、離婚協議書至少需要二名證人
依民法第1050條,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,並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,再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。因此,一名證人不夠;二名是最低人數,多於二名也可以。
證人的功能不是證明夫妻感情不好,也不是替任何一方擔保離婚條件,而是證明夫妻雙方確實都有解除婚姻關係的意思。
二、證人不必陪同夫妻到戶政事務所
辦理協議離婚登記時,原則上由夫妻雙方共同到戶政事務所申請,法律並未要求兩名證人一同到場。戶政機關通常以離婚協議書上的證人簽名確認形式要件,證人不需要為了辦理登記而同行。
證人也不一定要在夫妻簽署協議書的同一時間、同一地點簽名。關鍵不在四個人是否同時在場,而在證人簽名時,是否確實知道夫妻雙方均有離婚真意。
三、證人必須確認雙方都有離婚真意
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92號判決意旨指出,證人除須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外,還必須能證明雙方當事人確有解除婚姻關係的意思合致。證人不能只聽丈夫或妻子單方面表示「對方也同意」,就直接簽名。
證人可以當面詢問,也可以透過電話、視訊或其他足以確認本人意思的方式,分別確認雙方確實同意離婚。最穩妥的方式,仍是由證人直接與夫妻雙方確認,並在內容完整的協議書上親自簽名。
四、哪些人可以擔任離婚證人?
法律沒有規定證人一定要由夫妻各找一人,也沒有禁止親屬、朋友或律師擔任。證人應具有理解離婚意義及證明雙方離婚真意的能力。實務上宜選擇已成年、具完全行為能力,而且能清楚說明確認過程的人。
證人不需要了解財產分配、子女親權或扶養費的每一項條款;但至少必須知道簽署人是哪些夫妻,並確認雙方均有終止婚姻的意思。
五、哪些證人簽名可能造成離婚無效?
下列情形容易發生爭議:由他人冒名代簽;購買已預先簽好證人姓名的協議書;證人只聽其中一方轉述,從未確認另一方意願;在空白文件上先簽名;或明知一方沒有離婚意思,仍簽名作證。
如果二名證人實際上無法證明雙方都有離婚真意,即使戶政事務所已完成登記,仍可能被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離婚無效的訴訟。法院會調查證人如何得知雙方意願,而不是只看協議書上有沒有兩個姓名。
六、證人簽名時應注意什麼?
證人應在已填妥的離婚協議書上親自簽名,不要把印章或簽名交給他人處理。協議書可記載證人的姓名、身分證字號、地址或聯絡方式,雖非全部都是民法明定要件,但有助於確認身分及處理日後爭議。
結論
離婚協議書至少需要二名證人。證人不必陪同夫妻到戶政事務所,也不必與夫妻同時在場簽署;但每一名證人都必須親自確認夫妻雙方確有離婚真意,並在協議書上簽名。只湊足兩個簽名,卻未確認雙方意願,仍可能使協議離婚欠缺法定要件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