婚姻與離婚

沒有外遇、家暴,也可以訴請離婚嗎?

一、沒有外遇或家暴,仍然可以訴請離婚

可以。外遇、家暴只是法律列舉的離婚事由之一,並不是訴請離婚的必要條件。即使雙方都沒有外遇,也沒有發生肢體暴力,只要婚姻已經出現重大破綻,客觀上難以繼續維持,仍可依《民法》第1052條第2項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。

二、法律上的「重大事由」是什麼?

《民法》第1052條第1項列有重婚、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、不堪同居之虐待、惡意遺棄等具體事由;同條第2項另外規定,存在前述情形以外的重大事由,致婚姻難以維持時,夫妻一方也可以請求離婚。這項規定就是為了處理無法完全歸入外遇、家暴等類型,但婚姻實際上已經破裂的情況。

三、哪些情況可能構成婚姻難以維持?

法院會綜合夫妻長期相處情形判斷,實務上可能被列入考量的情況包括:

夫妻長期分居,已經沒有共同生活及互相扶持的事實。

雙方長期爭吵、互不信任,溝通關係已經完全中斷。

長期冷漠、拒絕溝通或拒絕履行家庭責任,使夫妻關係只剩形式。

一方長期沉迷賭博、酗酒或其他行為,嚴重影響家庭生活。

夫妻對金錢、子女、生活方式或原生家庭介入等問題長期衝突,經多次協調仍無法改善。

雙方均已明確拒絕共同生活,婚姻已無修復可能。

上述情況都不是單獨出現就一定可以離婚。法院會審查事情的嚴重程度、持續時間、雙方是否曾嘗試改善,以及婚姻是否真的已經失去回復可能。

四、只是「不愛了」或「個性不合」夠不夠?

通常不夠。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304號及95年度台上字第2924號判決所採標準,是婚姻是否已發生破綻且無回復希望,不能只憑原告主觀上不想繼續婚姻,而要判斷處於相同情況的一般人,是否也會失去維持婚姻的希望。

因此,單純表示「沒有感情了」「個性不合」或「看對方不順眼」,如果沒有具體事實及證據支持,法院仍可能駁回離婚請求。當事人必須把抽象的感情破裂,轉化成可以被法院理解的客觀事實,例如分居時間、衝突經過、生活互動、家庭責任分配及婚姻修復是否失敗。

五、法院還會判斷婚姻破裂由誰負責

依現行《民法》第1052條第2項但書,如果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完全由夫妻一方造成,原則上只有另一方可以請求離婚;如果雙方對婚姻破裂都有責任,法院則會依具體事實判斷雙方是否均有離婚請求權。

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進一步指出,如果婚姻重大破綻已發生或持續相當期間,仍永久禁止唯一有責的一方請求離婚,個案上可能顯然過苛。但這並不是全面取消責任判斷,法院仍須依個案情況決定是否准予離婚。

六、應該準備哪些證據?

沒有外遇照片或驗傷單,不代表無法舉證。可以依案件情況提出雙方對話紀錄、分居資料、家庭費用往來、親友證詞、報案或調解紀錄,以及曾接受婚姻諮商或嘗試修復關係的資料,用來呈現婚姻破裂的原因、持續時間及嚴重程度。

結論

沒有外遇、家暴,仍然可以訴請離婚。真正的重點不是一定要證明對方犯了某項錯誤,而是婚姻是否已有重大破綻,客觀上難以維持且沒有回復希望。如果只有一方主觀上不愛了,卻無法提出具體事實,法院未必會判准離婚;如果夫妻長期失去共同生活、互信及修復可能,即使沒有外遇或暴力,也可能符合《民法》第1052條第2項的裁判離婚要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