婚姻與離婚

訴請離婚一定要先經過法院調解嗎?

一、原則上,離婚訴訟適用「調解前置」

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,離婚屬於原則上應先經法院調解的家事事件。法院通常會先安排調解,讓雙方就是否離婚,以及子女親權、扶養費、會面交往、夫妻財產、贍養費等事項協商。

所謂調解前置,是指案件進入判決程序前,原則上先由法院進行調解;並不是一定要在起訴前,先自行另外提出一件調解聲請。

二、可以直接遞交離婚起訴狀

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離婚起訴狀。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2項,對於依法應先調解的事件,直接請求裁判時,法律上視為已提出調解聲請,法院會先把案件編入調解程序。

因此,不必先取得「調解不成立證明」才能起訴,也不必先到鄉、鎮、市、區調解委員會調解;法律要求的是法院的家事調解程序。

三、調解不是強迫雙方離婚

離婚調解必須由夫妻本人表明同意。任何一方不同意離婚,或無法接受子女、財產等條件,調解就不會因調解委員的勸說而成立,法院也不能用調解程序強迫當事人離婚。

但收到法院通知後,不宜直接置之不理。即使沒有和解意願,仍可到場清楚表明立場;無正當理由不到場,可能使程序延誤,也可能產生法律上的不利益。

四、調解成立,婚姻關係即告消滅

雙方在法院調解中同意離婚,並由法院製作調解筆錄後,依家事事件法第30條,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具有相同效力,婚姻關係即在調解成立時消滅。

這種法院調解離婚不需要兩名離婚證人,也不以雙方再共同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為生效要件。法院會通知戶政機關辦理登記。

五、調解不成立,案件會接續進入訴訟

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,法院會製作調解不成立紀錄。原本直接提出的離婚起訴,依家事事件法第31條,會由法院接續進行裁判程序,通常不必重新起訴或再繳一次裁判費;起訴的時間利益也會保留。

進入訴訟後,法院會整理爭點、調查證據並進行言詞辯論,最後判斷是否符合民法第1052條的裁判離婚事由。調解沒有談成,不代表法院一定判准離婚;仍須依個案事實及證據判斷。

調解程序中為促成協議所作的陳述或讓步,原則上不得直接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,避免當事人因擔心日後被不利引用而無法坦率協商。

六、哪些情形可能不先進行調解?

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2項但書,如果相對人的送達必須以公示送達辦理,或必須在外國送達,直接請求裁判時不視為調解聲請,法院可能不先進行通常的調解程序。是否符合例外,仍由法院依送達狀況判斷。

另外,案件雖已進入訴訟,法院在適當情況下仍可能勸諭和解,或再移付調解;只要雙方願意,訴訟中仍可協議處理。

七、有家暴或安全疑慮,應事先告知法院

若曾遭受家庭暴力、跟蹤、威脅,或與對方同處一室可能有危險,應在調解前主動告知法院,並提出保護令、報案紀錄或其他相關資料。可請法院評估分開等候、分別調解、使用安全動線或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。

有安全疑慮不表示當事人必須勉強與對方直接見面或協商。是否採取隔離、遠距或其他方式,應由法院依個案及設備條件安排。

結論

訴請離婚原則上要先經法院調解,但可以直接遞交離婚起訴狀,不必事先另案聲請調解。法院會將直接起訴視為調解聲請,先進行家事調解;談不成,就接續進入離婚訴訟,由法官依法判決。調解本身不能強迫任何一方同意離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