婚姻與離婚
配偶突然失蹤、完全聯絡不上,應該怎麼辦理離婚?
一、不必一律等滿三年才能起訴離婚
配偶失聯不代表只能等待三年。如果可以確認對方仍然生存,只是刻意離家、封鎖聯絡或不知去向,可依失聯前後的婚姻狀況,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。
法院會綜合失聯時間、離家原因、是否仍履行家庭及子女責任、雙方原有衝突,以及婚姻是否已經失去共同生活與修復可能,不會因短期聯絡不上就當然判准離婚。
二、生死不明已逾三年,可依特別事由訴請離婚
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9款,配偶生死不明已逾三年,另一方可以訴請離婚。所謂生死不明,是客觀上無法確認配偶仍然生存或已經死亡,不是單純不知道地址、電話被封鎖,或知道對方仍在某處生活。
三年從最後能確認配偶生存的時間起算。起訴時應提出報案或協尋資料、最後聯絡紀錄、向親友及工作場所查詢的結果,以及其他足以證明長期無法確認生死的資料。
三、先報警協尋,但報案不是離婚的法定前提
配偶突然失蹤且原因不明時,應先確認是否涉及事故、自傷、犯罪或其他人身安全問題,可向警察機關報案或請求協尋。這不只是為了離婚蒐證,也是為了排除緊急危險。
法律並未規定一定要先取得失蹤人口報案紀錄才能起訴離婚,但報案時間、協尋結果及警方紀錄,可以證明失聯狀態與已採取的查找措施。
四、不知道地址,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訴
起訴時可記載配偶最後已知的戶籍地、住所、工作地點及聯絡資料,並提出戶籍謄本及婚姻關係資料。法院會先依可查得的地址送達,也可能命原告補充查址或提出曾經尋找對方的資料。
經查仍無法得知配偶住居所時,可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。法院依法公告後,經法定期間即發生送達效力,案件可以繼續進行,不會因對方不出面就永久停住。
五、行蹤不明時,通常不必先進行一般調解
離婚案件原則上適用調解前置,但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,如果文書必須以公示送達或在外國送達,直接請求裁判時不視為調解聲請。因對方無法到場協商,法院通常會直接依訴訟程序處理。
對方未到場不表示原告必然勝訴。法院仍會審查離婚事由及證據,確認失聯期間、婚姻破綻與雙方責任後,才決定是否判准離婚。
六、起訴前應整理的資料
應準備夫妻戶籍謄本、結婚登記資料、配偶身分證字號及最後已知地址,並整理最後一次見面或聯絡的日期、通訊軟體及電話紀錄、寄送信件或存證信函的結果、向親友及任職單位詢問的紀錄,以及報案或協尋資料。
若主張第1052條第2項,還應提出失聯前的婚姻狀況,例如長期分居、拒絕溝通、不負擔家庭費用、未照顧子女或已明確表示不願維持婚姻等證據。只有「現在找不到人」,未必足以證明婚姻重大破綻。
七、有未成年子女或財產,應一併處理
雙方有未成年子女時,可在離婚訴訟中一併請求法院酌定由誰行使親權、會面交往及扶養費。配偶失聯並不會使其扶養義務消失,法院仍可依子女需要與雙方經濟能力作成裁判。
配偶名下財產需要管理、房屋或帳戶無法處理時,可能另涉及失蹤人財產管理、夫妻財產或保全程序。離婚判決本身不會自動讓另一方取得或處分失蹤配偶的全部財產。
八、離婚與死亡宣告是不同程序
死亡宣告是法院在符合法定失蹤期間及要件時,依法推定失蹤人死亡,使婚姻、繼承及其他身分財產關係產生變動。它與依民法第1052條訴請離婚不同,不必為了結束婚姻而一律先聲請死亡宣告。
若配偶是否生存不明,且同時涉及繼承、保險或財產管理,應先確認選擇離婚或死亡宣告會造成的不同法律效果。
結論
配偶突然失蹤、完全聯絡不上,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。若可確認對方仍生存,通常應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證明婚姻已難以維持,不必一律等滿三年;若已客觀生死不明超過三年,則可依第1052條第1項第9款請求離婚。地址查不到時,可透過公示送達繼續訴訟,但仍須提出足以證明離婚事由的資料。
